河北:物业再随便断电将最高罚5000元

发布日期: 2017-06-01   

《河北省电力条例(草案)》提交审议,规定物业不能以用户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供电

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

今后,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、热费、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,有可能会受到处罚,最高预计被罚5000元。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获悉的。

根据调查,目前,部分物业企业和代收电费的单位,存在着以收取物业费、热费、水费等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现象,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缴费用电。对此,昨天提交常委会审议《河北省电力条例(草案)》规定,供电企业、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,不得代收其他费用;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、热费、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。否则,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