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交付前,先缴物业保修金

发布日期: 2017-10-23   

近日,记者从城阳区物业办了解到,从今年1月1日起,城阳区率先在青岛市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与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,新建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交付前,需按比例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,在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时,可使用保修金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进行维修。而且,物业应在交房前完成房屋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,若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,将无法交房。此举将形成对新建项目从规划设计、建设验收到售后服务 、物业承接管理实现无缝隙接、全过程的闭合监管,维护业主权益。

城阳物业俩新规落地

房子是关系到百姓生活的大事,物业更是生活中市民关注的焦点。近年来,已经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文件相继出台,2012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《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,就解决了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。但物业还涉及到项目交付前后诸多问题,不能完全解决房屋保修期内质量维修及配套不完善的问题。

2013年12月27日上午,城阳区召集120余家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的代表,对城阳区即将实施的《城阳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工作有关规定》和《城阳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有关规定》进行学习。据悉,从2014年1月1日起,城阳区新建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均应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%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,物业交付使用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,否则不能办理房屋面积实测手续,将无法交房。

开发商“撂挑子”可启用保修金

“新建房屋交付后,往往会因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维修的问题产生纠纷。门窗、管线设计不合理,房顶、外墙、地下车库渗水,电梯、监控、古力井盖质量差等都是业主投诉的热点问题。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售后维修不及时,或因为注销、破产等问题对保修期内维修责任落实不力,导致问题难以解决。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后,若保修期内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,开发商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义务,就可以根据规定使用保修金。”城阳区物业办主任矫立启告诉记者,物业质量保修金将确保业主在保修期内的权益得到保障,也将督促开发企业从规划设计、建设验收到售后服务方面进行完善。

记者了解到,从2014年1月1日起,凡是还没有办理房屋面积实测手续的开发企业,都要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。若逾期未依法缴存保修金,可按照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、30万元以下罚款。保修金的存储年限为5年,根据国家、省规定的商品房屋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,两年保修期满后30日内,将退还50%的保修金本息,5年存储期满后30日内退还剩余保修金本息余额。

业主收房前物业先“把关 ”

记者获悉,近年来城阳区有些开发项目还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,就将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项目提前交付,居民入住后闹心事儿不断。即将实施的《城阳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有关规定》规定,新建项目必须在取得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》后,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,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,如道路、绿化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电梯、消防设施、电子监控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。配套不完善将不能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,无法进行交房。

为了充分约束物业公司在交房前进行“把关”,城阳区物业办将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查看并出具备案证明。如果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,将对建设单位、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